原告邱茂庭(廣州)餐飲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邱茂庭公司)訴被告王米吉著作權權屬、侵權糾紛一案,法庭審理認為被告未經邱茂庭或其授權的原告許可,在其經營活動中使用了與邱茂庭享有著作權的《鹿角巷》(登記號:國作登字-2018-F-00556291)、《鹿角巷之睿智雄鹿》(登記號:國作登字-2018-F-00556293)、《鹿角巷之剪影鹿》(登記號:國作登字-2018-F-00556292)、《鹿角巷之英文美術字型》(登記號為:國作登字-2018-F-00577171)、《鹿角巷之中文美術字型》(登記號:國作登字-2018-F-00577169)美術作品一致或近似的圖案,已構成對前述作品著作權的侵害,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、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。至于是否存在案外人授權被告使用涉案美術作品,鑒于涉案作品權屬應屬原告,相關事實并不影響被告侵權的成立,被告亦可另案向案外人主張合同權利。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酌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(含制止侵權合理費用)2萬元。